[43]白纸黑字,岂能洗刷。
《春秋》之义,父为子隐。出礼则入刑,礼是初级规范,法(律)是惩戒规范。
60—66条,针对果园经营问题。礼首先在儒家诸经体现出来,而诸经关切的主要问题是为一家之内的父子、兄弟、夫妇关系(核心要求是:孝)和君臣关系(核心要求是:忠)树立纲常。[73]韩非子的主张,得到秦始皇的嘉许,并在秦国推行开来,在富国强兵的同时,却又使奸邪并生,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,天下愁怨,溃而叛之。自秦严刑峻法之后,以儒家的仁政德治来为刑、法铸塑根本遵循,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流,但如何将道德融入法律,却是颇费周章的。整个中世纪处理法律和世俗智慧的态度,以及法国政府和政治思想的整个传统,都注定了法国会在罗马法中寻找这样的原则。
67—111条,是关于商业的法律规定。我们是倾向于赞同的,对持反对意见的人,可作辩解如下:一、八议之恩所设并非是针对特权阶级,而主要是施于对国家对社会有大贡献大德行之人,在理论上它是覆盖一切人的,[83]在实际上可能会向统治阶级倾斜,这是当时的历史局限。往者,应少、伯正之属溃梁、楚,昆卢、徐谷之徒乱齐、赵,山东、关内暴徒,保人阻险。
此时正值世界风云激荡,西方新进文明排闼而来,以如此腐朽之帝国,如何能抗拒世界潮流的席卷?不无讽刺意味的是,清王朝最能适应西方的竟是法制,抛弃中华数千年名教,大量接引西方近代成法,迅速地编纂了新的刑法、民法、商法等法律法规,未及实施,辛亥革命的枪炮声已响彻华夏,中华法系亦戛然而止。这些都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出现的,或者换句话说,这些西方法系主要就是调节、维护、保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顺利运转。这部法律分总则、债权、物权、亲属、继承五编,共36章,1659条。[64] 参见杨鸿烈著:《中国法制发达史》第382—403页。
[87] [1] 德国人何意志写到:中国古代法律亘古及今,绵延不绝,在人类历史上,这属于绝无仅有的现象。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,治纪以知善败之端。
对于周的属国,针对不同的情况,给予相应的处置。[40]隋朝是中国历经两百多年分裂后又重新统一的朝代,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有承前启后的作用。更为了避秦二世嫌疑,上书劝二世严督责之术,取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之效。以刑罚施平世,是以甲胄升庙堂也。
[50]仔细评赏这场辩论,应该说抗辩双方都有一定道理,文学贤良的一句治乱不在于民,而在于君,道尽了多少真理,足以传世。但是,在我们论证的这一历史时段,商品经济虽然在不断发展,却仍未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,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小农经济仍占据中国经济的主流。礼法并用并未解决所有社会问题,尤其在社会的动荡时期,矛盾会更加突出。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式,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建构,加之历史传承和社会伦常的不同,自然会有不同的法系产生。
真正值得一提的是魏国,魏武帝及文帝、明帝,都颇重视立法司法,承认法律独立和专门的必要。再有就是民族立法,针对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而有《理藩院则例》、《钦定西藏章程》、《回疆立法》、《西宁青海番夷成例》等。
在内容上大多遵循唐、宋律,而有增删。以后八二《宪法》又作了多次修改,尤其值得一提的是,历次修改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市场经济的认识、承认、运用、突出、强调的依次递进的过程。
[82]然而,孙中山的民权、民生、民族的三民主义并没有落实,照搬美国的民主共和制也没有实现,相反,党同伐异,扼制工农,倾心豪富,开门揖盗的事则干了不少,特别是对共产党人大开杀戒,血雨腥风,神州惨怛,专制独裁竟过于往时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也说:禹承尧舜之后,自以德衰,以制肉刑。[39] 《晋书·刑法志》[40] 参见杨鸿烈著:《中国法制发达史》第128—214页。[76] 见《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》,载《大清法规大全·外交部》卷19,第2153页,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。特别要强调的是,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大发展,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生产的主流,在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的同时,相应地恶的对立也日愈增多,恶的对立的形式亦呈多样化,恶的对立也越来越表现为利益的冲突,这才是西方法系成长壮大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背景。[72] 宋朝是中国古代少有的不抑商的朝代。
引自何意志著,李中华译:《法治的东方经验》第39页,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。[67] 建文帝即位,谕刑官曰:《大明律》 ,皇祖所亲定,命朕细阅,较前代往往加重。
这时的中华法系,是以普遍的小农经济为基础,以宗法关系为纽带,以商品交换的发生与发展为牵引,而逐渐成长成熟的。《明史·刑法志》对《大明律》如此评价:大抵明律视唐简核,而宽厚不如宋。
还值得一提的是汉文帝时肉刑的废除。这种病急乱投医的现实考虑,虽然情有可原,但在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、且被逼无奈情况下的照抄照搬,只会为中国法制留下深深的隐患。
让中国欲迎还拒、屡踣屡起的是对西方民主的迷信。而将相皆旧功臣,少文多质,惩恶亡秦之政,论议务在宽厚,耻言人之过失。一说刑是苗人先用起来的,但也和战争有关,《尚书·吕刑》有记载:王曰:若古有训,蚩尤维始作乱,延及于平民,罔不寇贼鸱义奸宄,夺攘矫虔,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,杀戮无辜。孟子道性善,言必称尧舜。
[9]从夏朝到秦统一中国,两千多年间,中国法律从无到有,从少到多,从简单到繁复,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,搭建了中国法律的基本框架,我们把它称之为中华法系的初创期。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。
对于这种状况,或许会有两种解释,一种是中国还是民主的小学生,中国的民主不能一蹴而就,还得循序渐进,慢慢来。所以在中国古代,一直有着对本业的重视和对末业的鄙夷,几乎始终贯穿着重农抑商的经济国策。
治未形,睹未萌者,君子也。属于行政性质的有《国务院组织法》,《审计法》《印花税法》,《会计法》,《盐税条例》,《契税条例》,《行政执政法》,《国籍法》,《出版法》,《报纸条例》,《缉私条例》等。
残贼民人而欲治者,非良吏也。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5—8页。故射者因槷,治者因法。[44]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也说:唐之刑书有四:曰律、令、格、式。
不料,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,特别是反右和文革运动的相继发生,不仅《五四宪法》未能得到很好的实行,反而遭到破坏和践踏。我们有着这样悠久优良的政治传统,怎么能让西方民主趁虚而入,登庙堂之高而藐中国传统政治之小呢!而西方民主,虽在古希腊古罗马有过短暂闪烁,不久就湮灭了。
中国近代对西方法系的引入,直接导因是英国人说中国的法律只要修改得和我们的一样,就放弃治外法权[84],引致清政府兴冲冲地进行修律活动,大量移植西方成法。清朝也是少数民族统治的朝代,满人入关时的强暴不比蒙古人稍逊,比蒙古人高明的是满人更多更快地接纳了中华文明的典章制度,启用汉人参政,表面上搞满汉一家,骨子里则深怀猜忌,严满汉之防,行奴化管理,把满族人的利益凌驾于汉人的利益之上,实行的是更为阴刻深峻的专制。
[62] 凌迟刑起于何时,似无定论,一说是起于五代, 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死刑有绞、斩、凌迟之属。尔后由北魏分裂为的东、西魏,也分别撰有《麟趾格》和《大统式》,丰富了中国的法文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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